的确,要知道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
    就先之前说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例如在推动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
    而权利欲的不断膨胀,生活上的日渐骄奢,自然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肆虐土民,因为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
    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
    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
    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
    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
    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
    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
    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
    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
    “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
    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
    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
    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
    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还有就是超经济强制剥削。
    要知道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
    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
    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
    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
    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
    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
    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
    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
    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
    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
    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此外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也严重影响着土民们的正常生活。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
    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
    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
    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
    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
    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
    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可见,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在适应这些地区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是先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然后创造条件,实行改土归流,最后彻底废除土司制度。
    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它的腐朽性、落后性、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了,改土归流的条件日趋成熟。
    所以上面说的改土归流是在两大历史背景之下进行的:
    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障碍自16世纪以来,各地土司的割据、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来越难以制御,这就直接影响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和稳定,更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行政区划统一、完整的障碍。
    最初的土司统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无力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较多的地方割据性质,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这种割据性越发突出了。
    土司们“各长其长,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
    民也”。
    世代领有其土其民其军,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设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
    如云南车里宣慰使司的统治机构,宣慰使(土司,傣语称为召片领)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国务机构,设有大小官员30余人,司署议事庭的4个官员(4大卡贞)犹如中央王朝的宰相。
    宣慰使的嫡亲兄弟犹如亲王,分封到各勐为土司(召勐)的犹如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则是钦差大臣,各勐以下的陇、火西、村的叭、鲊、先头人则是各级地方官员,这俨然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小朝廷。
    “虽受王朝爵号,实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数十、数百上千里地方,并拥兵自恃。
    土司便以此为资本,邀功请赏,扩大割据势力,专事劫杀。
    鄂尔泰在奏疏中说:广西“思陵州土司邓横,强暴恣横,积恶多年??聚集凶徒,专事劫杀”。
    四川西阳土司擅自设5营、副将5人、守备5人、千总20人、把总40人,衙门大旗书写“崇文振武”4个大字,地分12里,恣意征派。
    而且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时有发生。
    像是四川乌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禄鼎乾不法,钦差、督抚会审毕节,以流官交质始出,益无忌惮”。
    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军,违抗朝命。
    包括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然而由于这些土司的违法行为有世袭的特权,又无革职削地之罚,更使这些上司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是为封建朝廷所不容。
    因此土司的这种封闭性、割据性不仅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行统一行政区划的极大障碍,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各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见废除割据一地的土司统治已势在必行。
    还有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随之引起变革。
    明清以来,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封建领主经济发生了变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响也在逐步消减。
    明代中叶以后,大量汉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统治区及其周围地主经济的强大影响,也冲击着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使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于是封建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应运而生,迅速改变了土司地区的经济基础。
    汉官和商人进入土司统治区后,使得土司统治区的商品经济开始兴起。
    最先兴起的商品生产是矿业的开采,如广西凌云、河池、南丹等土司区的锑、银、锡、铜、土砂(炼水银的原料)都得到开发,汉商到此设立专门的商号来收买,运输到外地。
    甚至广西的土特产八角、田七等亦有商号经营,转销外地,使一部分农副产品也逐步商品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土司内部的封建领主经济。
    首先是土地关系的变化,要知道明清以来曾在土司地区屯田,屯民将多余的屯田分给土民耕种,收取屯粮以供军需。
    后来还准许土民自由屯垦,每4亩纳银1两即可。
    在贵州还规定军屯以外的“余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汉族地主承领再转佃他人。
    这些佃田皆可自由买卖,政府发给田契,在广西大新县原8个土司区发现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间的官发田契约执照。
    土地的私有和自由买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土司垄断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状况,导致土地兼并的剧烈。
    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粮田诡称无粮,卖与绅衿商民”。
    土官亦将土地出卖,南丹土司莫氏就将400亩产田典卖与邓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汉族地主之手。
    乾隆年间,天柱县关、李、龙、杨4户大地主占地很多,仅龙姓1户所占土地竟跨越3县,遍及30多个村寨,年收租粮3万余石。
    安龙、罗甸、望谟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为数不少。
    在土司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出现了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厅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吴廷海、吴学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围数十里;永缓厅紫儿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达500余亩之多。
    说明地主经济已在土司区内逐步形成。
    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这就是土司政治主权与土地所有制分离的开始,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土司统治的基础;其次是地租形态的变化。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冲击了领主制下的剥削关系,随着土司地区人口的增长,耕地面积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兴地主势力的发展,于是原有的劳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适应了,促使地租形态发生变化。
    各地土司不断将过去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或货币地租。
    有的土司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实物地租,如广西龙州一带,“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种,不纳官粮,概归佃户负担,得谷仍是均分”;凌云县境土司的庄田多采用征收实物的办法;大新县境的土司还规定可以用钱来赎买“夫役”,用实物来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经济剥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实物地租来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
    由于劳役地租逐渐向实物地租过渡,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农民开始从繁重的徭役、兵役、劳役地租的剥削下解脱出来,农民可以稍许自由地支配和经营自己的土地,转化为稍有点自由的农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就为改土归流创造了社会经济基础。
    上述变化说明,随着各土司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已逐渐与内地的经济相一致,土司制度的继续存在已经防碍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央王朝的统治,而且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生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这个上层建筑就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的需要了。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了。
    因此改土归流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是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的。
    首先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要求改变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发展和确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过改土归流以便对边远地区和土司统治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过几个世纪与土司的斗争,实际上已取得了对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过派遣“佐贰”、掌握承审权和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已将土司的权力大大削弱,为改土归流扫除了一定的障碍。
    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势力已经强大到足以对付那些不接受改土归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区人民群众反抗土司统治的机会,逐步实行有计划的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针,它的实施是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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