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么做也无可厚非,因为土司辖区多为少数民族,存在一些落后的习俗,例如有的地方还允许同族婚姻。
    而清统治者要求各改土归流地区不论民族,一律强制剃发留辫,禁止火葬,要求服饰、语言等学习汉俗,强迫土民汉化,这类措施虽然有利于统治,但是推行起来却并不容易。
    所以在当时很难被各族人民接受,激起了强烈的抵抗。
    但是需要说明,这些强制汉化措施,虽然不被各族人民所接受,但是其中一些相对于原土民落后习俗是有进步意义的。
    因此改土归流后,清政府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力保改流能顺利进行。
    而各级流官素质高低、能力大小决定着改流归流地区的安定团结,雍正帝一开始就认识到各级官吏对改流地区的重要性,他要求文武官员需“清正自恃”,不能因为自身“小利”而耽误了改流大计,他非常重视新任流官的选拔,要求吏治清明,有大局意识,能很好的保证流官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鄂尔泰就很好的奉行了任人唯贤的原则,从优选择流官官吏,要求官吏对待土民要宽大为怀,慢慢的让土民“知尊知亲”。
    但是在这过程中,有些官吏未能很好的履行中央统治政策,反而激起了民怨,雍正五年,镇沅府署府事刘洪度,急于丈量土地,立法过严,致使“冤愤难堪,激发思变”,土民聚众放火,烧毁了知府衙门,杀死了刘洪度,后辛亏鄂尔泰调兵平定骚,才没有酿成大祸。
    但这件事给雍正帝和鄂尔泰触动很大,雍正帝在鄂尔泰的奏折中告诫到要重视官吏的考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官吏的不当措施,马上撤换或是治罪,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由于雍正帝对官吏的治理得当,在雍正一朝广大改土归流地区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反抗斗争,较好的巩固了清政府的统治地位,创造了一段时间内的安定社会状况。
    当然,在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过程中,爆发局部战争是在所难免的,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生产建设,在善后措施中,清政府着重恢复生产,建设民生工程,一方面可以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行使国家职能,加大对改流地区的开发,这其中主要包括开垦荒地、建设学校和义学。
    民以食为天,清政府鼓励土民开垦荒地,各县府都出台一些鼓励政策,例如保靖县对垦荒百亩以上者,重奖。
    同时,清政府重视对土民农耕技术的帮助,鼓励内地农民帮助少数民族开垦荒地,把内地的先进种植技术带到少数民族地区。
    经过清政府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大量荒地被开垦,例如镇沅府一年内新增开垦土地就达四百多公顷,这极大的调动了土民的劳动积极性,也增加了土民收入。
    清政府注重对多灾害的河流进行治理,兴修水利,对一些重要水利工程拨专款治理,保证了农业的稳定。
    原土司辖区,土官为了愚民,严格控制上学人数,不但学校设置有限,而且上学只是土司贵族子弟的特权,各族人民几乎没有读书的权力。
    在改土归流之后,清政府打破土司教育资源垄断,增设学校,规定名额,同时放宽入学标准,在某些学校专设少数民族子弟名额,推行儒学,鼓励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清政府在各地设置义学,义学作为学校的一种补充形式,充实到清政府教育体系内,使更多的少数民族子弟有机会接受汉文化。
    这种少数民族子弟经过学校教育,通过科举考试走上仕途,既熟悉当地少数民族情况,又经过封建思想熏陶的官员,逐渐补充到流官行列,成为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维护统治的政治人才,有效的巩固了统治根基。
    可以说,清雍正帝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范围之广大、影响之深远,是空前的。
    它废除了土司统治变为中央直接派流官管理,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同时在政治方面,清政府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改土归流的实施剪除了大土司,极大的削弱了西南土司割据势力,打破原来土司“骄横恣纵、割据一方”的普遍现状,增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图的直接控制,一定程度上打破自我封闭和瓦解了地方割据,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要知道在实施改土归流以前,土司割据势力在西南地区根深蒂固、错综复杂,使中央的政令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极大地影响了中央对这一地区的有效管理;而土司之间势力大小不一,经常发生叛乱、武装冲突及兼并战争,这不仅危机黎民百姓生命安全,也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同时也限制了当地经济发展。
    经过清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割据势力遭受到沉重打击,像是雍正八年,清在对思明府改流时,缴获军器 2万多件,使“三省边防皆定”,这有利于消除这一地区动乱的根源。
    改原土司统治为流官管辖,使中央进一步巩固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对改流后原土司贵族采取合理的善后措施,使土司贵族势力日微,有的以徒有虚名,很难再兴波澜,保证了中央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也正是清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成功实施促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后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而且一方面,瓦解了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一定程度上打破封建农奴的人身束缚,解放了劳动力,使相对先进的封建地主制生产关系得以建立。
    原土司辖区,土民不能随意脱离居住地,土司私设关卡,对不交税入境的,大多采取极端手段。
    日常生活中,土官把持一方,税率自定,巧设税收名目,对土民肆意征税剥削。
    实行改土归流后,当地少数民族只向国家交纳赋税,取消其它苛捐杂税,税务负担大为减轻,对新开辟的地区,清政府多实行低税或免税,这些措施对恢复当地经济生产及树立新政形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改土归流后,极大地促进了内地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交往。
    内地先进的纺织、冶炼等先进技术广泛传播开来,土民开垦荒山、种植粮食作物,使少数民族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大发展。
    改流后,清政府把原土司辖区的土地收回,有利于安置外来流民,为发展当地经济创造了有力条件,这也有利于清政府在西南地区得到更多的税收。
    并且改土归流后,大量汉民涌入少数民族居住区,少数民族有机会吸收、消化外来文化,丰富本民族文化发展。
    因为土司控制时期,所有土民没有受教育权,以防止土民暴动,加强对土民的“驯服”。
    改流后,清政府打破土司教育垄断,土民可以自由地接受文化教育,并且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走上仕途,这不但有利于少数民族学习汉文化,而且培养了一批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官吏,一般民众也更容易接受流官统治,更加巩固了改流后的政治局面。
    改土归流促进了内地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交流,使汉文化不断传播,扩大了影响力,促进了各民族大繁荣、大发展,巩固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不过,需要说明,当然,需要说明,土司制度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益处,有时他也是维护地区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怎么说呢,就说明朝吧,明朝就很依赖土司治理地方,所以那时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政府通过设立土司政权机构、明确土司职守、制定时期关于广西这些地区的土司制度,对土官的任命和奖惩制度等,起到了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并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然而,就像前面说的,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内在矛盾。
    可明政府依旧采用也是迫不得已,段时间内没有其他太好的办法。
    要知道广西土司制度是中央封建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所施行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从历史发展来看,广西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两千多年,而土司制度萌芽、成熟、兴盛、衰落这一过程,就占了一千多年。
    所以我们研究广西历史,无论从地方史着眼,还是从民族史着眼,都要与土司制度相接触。
    可以说,广西古代社会发展及其与中原文化交流的情势如何,广西古代历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怎样,以及一切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的个别问题,若寻找根源,大多要从研究广西土司制度入手,才能得到确切答案。
    而由于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因此,研究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研究广西地方史和民族史的重要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在这可以给大家讲一讲关于明代土司制度的大概内容,通过前面的讲解,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所谓的土司制度是中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以夷制夷”的特殊统治政策,是主要在我国南方和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政治制度。
    即由中央政府册封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他们对各族人民进行管理,以达到加强对边疆地区统治的目的。
    土司制度最本质的含义,是以“土人”为官治理其地“土民”,即“树其酋长,使自镇抚”。
    土司制度在广西壮族史上占了重要的一页,对壮族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的全盛时期。
    其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设立土司政权机构。
    其实早在唐代,封建王朝就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羁縻州县,任命其本民族首领充任州县长官进行统治,保持其原来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特点。
    羁縻州县臣服于唐王朝,尽贡纳义务。
    当时的羁縻州县称为“溪峒”。
    唐代,广西地区的羁縻州县主要集中在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
    这些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保持着他们原来的社会组织和经济、文化特色,以带有浓厚的血缘色彩的氏族统治为特征。
    宋代,狄青率兵镇压侬智高起义后,左右江一带追随侬智高的溪峒酋长纷纷表示巨服宋朝。
    宋王朝统治者乘势对羁縻州县进行调整,根据辖地和势力的大小,分别建立州、县、峒三种土官统治区,参用宋军将校,改变以前单纯任用少数民族首领的办法,对土官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的还委派汉人主簿,以监督控制。
    这种新的土官制度,加强了宋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到了元代,广西土司制度在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时期,其重要标志是土官统治的地区进一步扩大。
    明王朝刚建立,左右江土官相继归服朝廷。
    当时,中书省大臣建议:广西诸峒虽平,宜迁其人入内地,可无边患。
    大将军杨璟主张:“蛮獠顽犷,散则为民,聚则为盗。难以文治,当临之以兵,彼始畏服。”
    而明王朝最高统治者朱元璋不同意此意见,认为“溪峒蛮獠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叛,未可轻动,惟以兵分守要害”,“蛮獠性习虽殊,然其好生恶死之心,未尝不同。若抚之以安靖,待之以诚,谕之以理,彼岂有不从化者哉。”
    于是,明王朝根据当时广西的社会状况,对元朝所委派的土官一律继续任用,“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这样,土官统治地区从原来的桂西地区进一步扩大到桂东地区,“广西全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
    也就是说,明代的广西地区,除苍梧道以外,其他各地都有土司的建制。
    土府、州、县和土官增多,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的另一重要标志。
    唐代在左右江流域及红水河一带,共设立羁縻州21个。
    宋代不仅承袭唐制,而且还有所发展,广西西部的羁縻州增加到44个,并在州下设县峒。
    到明代,由于明王朝大力推行土司制度,广西的土府、州、县和土官继续增加。
    据史籍统计,明洪武初年,广西共有土府、州、县55个,其中土府4个、土州46个、土县11个、土镇1个,它们分别是:
    思明府、镇安府、田州府、来安府;归德州、南丹州、永州、鸾州、福州、延州、东兰州、安息州、忠州、文州、那州、地州、太平州、恩城州、安平州、万承州、全茗州、镇远州、思同州、茗盈州、龙英州、结安州、结伦州、都结州、上下冻州、忠州、思明州、下石西州、江州、泗城州、向武州、利州、龙州、都康州、思恩州、上思州、上石西州、左州、养利州、果化州、思城州、上隆州、思陵州、奉议州、安州、侯州。
    忻城县、陀陵县、罗阳县、罗白县、富劳县、永康县、上林县、河池县、程县、阳县、崇善县;凭祥镇。
    又据史籍记载,明代曾增设土州、县5个,长官司2个,具体情况是: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置思陵州,永乐元年(1403年)置安隆长官司,永乐二年(1404年)置凭祥县,永乐七年(1409年)置上林长官司,咸化二年(1466年)置武靖州,弘治九年(1496年)置归顺州,万历十八年(1590年)置下雷州。
    随着土官统治地区的扩大及土州县的增设,土官及土官衙门得以增加。
    明代广西土官最多时,有知府4,知州33,州同知1,知县6、县丞1,主薄1,典史2,巡检司41,副巡检司102,吏目1,共192人。
    明宣德年间,仅左右江流域就有大小土官衙门49处之多。
    增设土巡检司,是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到全盛的又一重要标志。
    为了维护广西社会治安,明洪武二年(1369年)9月,于广西设置巡检司。
    广西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大都增设巡检司。
    其中,汉族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接壤的要冲地带,还设有土巡检司,由少数民族中有势力的首领担任正副巡检司。
    据史籍记载,明代广西境内曾设土巡检司62个,分设在永宁州、平乐、恭城、贺县、修仁、永亨州、桂平、平南、融县、天河、忻城、上思州、思恩军民府、田州、怀远、荔浦、镇安府等府州县。
    这些土巡检司的设立,标志着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维持当时社会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明代土司官职有文武之分。
    文职为土府、土州、土县之官,隶于验封(吏部),布政司领之。
    武职有宣慰、招讨诸官,隶于武选(兵部),都指挥领之。
    至于对土官的任命、承袭、升迁及惩罚制度的话。
    首先是任命,明朝与元代大体一样,明代土司一经任命,朝廷即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玺书、金银符等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驿传玺或金银符还可作为土司赴阙朝通行证,持之可解决食宿、交通之事。
    而承袭的话,因为明承元制,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
    但明代的土司承袭法比元代更为严密了。
    洪武初年,凡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天顺年间以后,明王朝对这一规定逐渐放松,土司可以就地承袭,但手续仍十分繁杂,甚至还实行面见制度。
    “广西土官承袭,长吏率要贿不时奏,以故诸酋怨叛。太平知府胡世宁令:‘生子即闻府,应世及者,年十岁以上朔望谒府,父兄有故,按籍请官于朝’。”
    关于奖惩,明代制定了对土官的奖励、惩罚办法,以有效管理土官。
    要知道明代对土官的考核几同流官,为了鼓励土官效忠,凡土官有功,朝廷多给升迁,甚至可任流官。
    如广西思恩府知府岑瑛,“时两广用兵多所调发,总兵董兴檄瑛讨贼帅黄霄养,破之,瑛守柳庆义败峒贼韦公点于宾州,瑛上首功四百五十余。天顺元年升广西参政,改都指挥同知,擢骠骑将军都指挥使。”
    当然,对于有罪土官,明廷则不姑息,甚至剥夺世袭权并绳之以法。
    据记载,结伦州冯郎黄本应承袭,“缘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夺印情况”,不仅不准承袭,且以“无礼”之罪,“发去辽东都司安置”。
    最后是明确土司职守,因为土司对朝廷的义务主要是纳赋、朝贡和出土兵。
    明代相关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
    1、纳赋。纳赋是土司制度区别于羁縻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明代规定土司阅户籍民,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
    土司纳赋,可输金银钞、粮或布。
    2、朝贡。朝贡是对羁縻制的承袭。
    明代对土司入京朝贡的时间、人数,贡物的品种、数量均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朝廷也给予土官大量回赐,以增加土官财富,显示中央朝廷的荣宠。
    3、出土兵。明代规定土司合法拥有土兵,但须听从朝廷调遣,以配合对外作战,镇压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叛活动,镇压农民起义,以及以“蛮”攻“蛮”。
    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卫所徒有虚名,无论是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抗击倭寇,多倚重土兵。
    “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俍兵土兵,远为调遣。”
    所以明朝之时,广西土兵数量是非常多的,仅万历三年参加镇压广东区瑶族起义的泗城、思明等13个土司俍兵就达16万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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