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简要的说过了,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种,起源于唐,兴于宋。
特别是宋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相对于“书本上的法“,我们更应重视“实际中的法”。
比如如果大家仔细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马法的运作情况的话,甚至可见里面都已经蕴含了一些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了。
但从总体上看,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这是非常矛盾的,真的十分的有意思。
像是宋代四川茶园中的雇佣劳动非常普遍,宋政府对此持什么态度呢?
比如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七月,宋真宗因“林特,刘承琏条制茶事,过为严急”,曾说:“园户采撷用功,须更得人手,制造茶既逐等第给价,入等者不可私卖,亦是入官,今一切须令本户造化,皆要精细,岂不伤园户耶?又佣力者众,皆是平民,既斥去无用,安知不聚为寇盗?“
也就是茶园户采茶,需要雇佣一些劳动者,即“佣力者”,如将“佣力者”斥去,则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安知不聚为寇盗?“可见,宋政府对待雇佣劳动的态度是十分明智的。
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园中存在大量的雇佣劳动,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有所记载,如宋神宗时九陇县税户党元吉等“自来承山坝茶园等业,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划;至立夏并小满时节,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逐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另一税户牟元吉“自来只以佃食茶园为业,其茶园偏峻,不任种植诸般苗色,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指望四月小满之后,造作讫茶,得钱添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还有税户石光义等“各为雇召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只作得茶一袋,计一十八斤。”
可见,不管茶园主是自耕还是佃耕,繁忙时节,都需要雇佣大批人工,这种茶叶生产中的雇佣关系,表明了以下几点:
(1)茶园的茶园主,既能向国家缴税,“并输税免役等钱”,“并纳诸般税赋”,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资,“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
可见工资已货币化,但茶园主是否是货币资本的拥有者,由于史料问题,我们还尚难断定.
此外茶园主生产茶叶的直接目的,是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指望四月小满前后”,“得钱收买粮食。”
以及茶园中的雇工,“皆是贫民”,只好“佣力”,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
茶园中的雇工,是“佣力者”,与茶园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是自由劳动者。
以上分析说明,在宋代四川,茶叶已摆脱了农村副业的地位,成为一种日益高度发展的商品生产,而大量雇佣劳动的存在,又促进了这一生产的发展。
同时在宋代四川茶叶生产中,还出现了商人预付货款给园户的情况,如“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
园户“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这样,商人拥有了可靠的茶货来源,有利于在竞争中获胜。
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园户可以“准备粮米,雇召夫工“,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
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来。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开始征榷东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开始征榷蜀茶,实行“茶马法。”
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许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 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 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文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遂处上簿,使客人到彼,画时收卖,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风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
可见,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否则,要受到处罚,”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至
于茶引法的话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转运判官赵开上书言“榷茶买马五害“,主要叙述了茶马法的弊病。
如易生边患,本钱不易收回,私贩公行等。
于是,在建炎二年(公元 1128年),朝廷就令赵开做“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遂大更茶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
“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
“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
“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
可见,赵开茶引法主要由商人来经营,商人只要执引就可以与园户交易,调动了商人经营茶叶的积极性,促进了茶叶的交换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外,还有“市例,头子钱”,住税,过税等,总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为一百七十万,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文,茶利则达到二百万以上,“川蜀产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岁课不过四十万。”
“建炎军兴,改法卖引,一岁所取,二百余万,比之熙宁已增五倍。”
而要说到茶马法的前身,是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东,陕西,川i陕三路设置机构,市买少数民族的马。
如《宋史食货志》云“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军三郡以市蕃荑之马。”
宋太宗雍熙,端拱时,“市马之处,川陕则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军.皆置务遣官以主之。”
开始用铜钱买马,后因“戎人得钱,销铸为器”,在军事上,对宋廷不利,且铜钱大量流向少数民族,易导致钱荒,同时铜钱外流,对国家财政也是一大负担。
于是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自今以布帛,茶及他物市马。”
真宗,仁宗时,“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幕人人中刍粟”,“以茶赏之。”
宋英宗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薛向上书:“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赏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马,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引至歧雍换盐银人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
也就是商人将茶叶等商品运到西北供朝廷买马,则可从朝廷手中获得食盐,白银。
四川茶叶开始正式用于陕西买马,不过,此时仍以绢马贸易为主..
而茶马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的话,像是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开始对熙河用兵,为解决军需问题,朝廷开始变更川峡茶叶政策,“熙宁四年,神宗与大臣论昔茶法之弊,文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茶法未有所变.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
“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
“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
“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又以银十万两,帛二万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场余钱,以着作佐郎蒲宗闵同领其事。”
对此,《宋会要辑稿》日:“(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公事,太学中舍李杞,三司勾当公事蒲宗闵,并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赐对,遣之。”
食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蜀茶旧无榷禁,熙宁间始令官买官卖,置提举司以专榷收之政。”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记载:“神宗熙宁七年,始建(遣)三司勾当公事李杞入蜀,于秦凤,熙河博马.与成都路漕司议合,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
可见,茶马始于熙宁七年实施。
李杞,蒲宗闵入川后,开始执行榷茶政策,于“诸州创设官场。”
至于茶马法的管理机构,在中央为榷货务,榷货务是主管全国盐茶贸易的机关,地方则为茶马司。自神宗年间始,四川i就成立了“成都府等路茶马监牧司”,南宋时,则设四川茶马司。
陕西方面,起初设“提举买马司”,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朝廷采纳了郭茂恂的建议,即“茶司(都大提举茶场司)既不兼买马,遂立法以害马政,恐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
从此,二司合一,称为“都大提举茶马司”,南宋时,则设秦州茶马司。
茶马司主管茶马法,具体事宜由其下属机构买茶场,卖茶场与买马场负责。
而买茶场的话,四川在产茶州县设置买茶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设“蜀道茶场四十一”。
买茶场由茶马司领导,“诸买卖茶州军,知州,通判兼提举,经略使所在,通判兼提举,茶场所在,州委都监,县委令佐兼。”
各地方长官有监督的责任,各买茶场并设有库秤,牙人等办理买茶事宜,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茶园户的茶叶。
如苏辙在《栾城集》里所记“春茶既发,茶户纳茶,又例抑半价,兼压以大秤,所损又半”,“及至卖茶,本法止许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至收五分以上。”
卖茶场和买马场的话,宋政府在熙,秦地区设置卖茶场和买马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陕西卖茶场为三百三十二。”
熙宁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后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甘肃环县),永宁寨(甘肃甘谷境)等场。”
南宋时,买马场主要设在秦州的岩昌寨和阶州的峰贴峡。
卖茶场和买马场具体负责把从四川运来的茶叶出卖,换取少数民族的马匹。
茶马贸易的流程,是四川i买茶场收购的茶叶,必须运到陕西和熙河卖茶场才能易马。
川茶的运输有两种,一是由商人贩运,二是由官府组织人员运输。
“凡有茶及搬茶郡县,知州,通判,知县皆由茶司与转运司奏明差注”,水运则置“百料船三十只,差操舟士兵六十人,军大将一人管押。”
朝廷又设运茶递铺,起初用士兵,后来雇人运茶,“水陆般茶盐所过州县,并推排脚户,置簿籍定姓名,准备随时价和雇,如有损失毁败,全数备偿。”
因“蜀道行于溪山之间,最号险恶,般茶至陕西,人力最苦”,结果“有泽州般茶人,以疲劳不堪告诉”,运茶使百姓痛苦不堪,同时“般运不逮,糜费步乘,堆积日久,风雨损烂,弃置道左,同于粪壤。”
可见,茶叶若搬运不及时,就会白白地浪费掉,当然易马就会受到影响。
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陆师闵上言:“应系般茶大路并设置车子递铺,臣昨来已行计置,自成都府至利州;自兴元府至兴州,凤翔府;自商州,上津至永兴军三处稍有次。”
朝廷也重视川茶的运输,因此于元祜元年(公元1086年)特派黄廉入川峡,黄廉“既至,得知马为利,运茶为害,及奏乞置铺兵官运茶,以宽民力。”
朝廷准旨,于是“添置递铺,十五里辄立一铺,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间。”
增加递铺后,士兵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危险依然存在,“茶递一人,般茶四驮,计四百余斤,回车却载解盐,往还山行六十里,稍遇泥潦,人力不支,逃匿求死,嗟怨满道”,“沿路号茶铺为纳命场。”
朝廷也深知茶叶的运输与战马的获得戚戚相关,因此不断完善对川茶运输工作的管理。
像是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地方官吏上书:“臣今相度欲乞应兴元府至永兴军一带,减下旧额茶铺兵士七百人,并令榷茶司措置于洋州至兴元府西县添置茶铺,各请兵级人数外,将其余数分添入长举县乾渠铺至秦州赤谷铺.并依茶司自来例施行。”
也就是四川陕沿线的地方官吏则因地制宜,根据地形的险恶,于危险处增加递铺与兵士,缩短兵士运茶的距离,减小危险系数,利于茶叶的运输,当然也利于战马的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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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宋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相对于“书本上的法“,我们更应重视“实际中的法”。
比如如果大家仔细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马法的运作情况的话,甚至可见里面都已经蕴含了一些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了。
但从总体上看,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这是非常矛盾的,真的十分的有意思。
像是宋代四川茶园中的雇佣劳动非常普遍,宋政府对此持什么态度呢?
比如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七月,宋真宗因“林特,刘承琏条制茶事,过为严急”,曾说:“园户采撷用功,须更得人手,制造茶既逐等第给价,入等者不可私卖,亦是入官,今一切须令本户造化,皆要精细,岂不伤园户耶?又佣力者众,皆是平民,既斥去无用,安知不聚为寇盗?“
也就是茶园户采茶,需要雇佣一些劳动者,即“佣力者”,如将“佣力者”斥去,则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安知不聚为寇盗?“可见,宋政府对待雇佣劳动的态度是十分明智的。
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园中存在大量的雇佣劳动,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有所记载,如宋神宗时九陇县税户党元吉等“自来承山坝茶园等业,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划;至立夏并小满时节,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逐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另一税户牟元吉“自来只以佃食茶园为业,其茶园偏峻,不任种植诸般苗色,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指望四月小满之后,造作讫茶,得钱添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还有税户石光义等“各为雇召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只作得茶一袋,计一十八斤。”
可见,不管茶园主是自耕还是佃耕,繁忙时节,都需要雇佣大批人工,这种茶叶生产中的雇佣关系,表明了以下几点:
(1)茶园的茶园主,既能向国家缴税,“并输税免役等钱”,“并纳诸般税赋”,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资,“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
可见工资已货币化,但茶园主是否是货币资本的拥有者,由于史料问题,我们还尚难断定.
此外茶园主生产茶叶的直接目的,是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指望四月小满前后”,“得钱收买粮食。”
以及茶园中的雇工,“皆是贫民”,只好“佣力”,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
茶园中的雇工,是“佣力者”,与茶园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是自由劳动者。
以上分析说明,在宋代四川,茶叶已摆脱了农村副业的地位,成为一种日益高度发展的商品生产,而大量雇佣劳动的存在,又促进了这一生产的发展。
同时在宋代四川茶叶生产中,还出现了商人预付货款给园户的情况,如“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
园户“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这样,商人拥有了可靠的茶货来源,有利于在竞争中获胜。
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园户可以“准备粮米,雇召夫工“,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
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来。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开始征榷东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开始征榷蜀茶,实行“茶马法。”
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许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 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 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放罢一切横敛,茶遂无禁,民间便之。”
对此,《宋会要辑稿》则云:“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
《宋史食货志》如是记载:“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听民自买卖”。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呢?
且看苏辙在《栾城集》里的记载,“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
对此,吕陶在《净德集》中记载得更详细,“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自来采茶货买,以充衣食,伏缘此茶本非官地所产,乃百姓己物”。
如税户党元吉“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趁时采造茶货,遂日收来堋口,投场货卖,得钱收买粮食,……并输税免役等钱”。
税户牟元吉则“自来只是以佃食茶园为业,……指望四月小满前后,造作讫茶,得钱填还债利,并送纳诸般税赋”。
可见,茶园户无论是自耕还是佃耕,自己都可以处理茶叶,“乃百姓己物”,“采茶货卖,以充衣食”,“并送纳诸般税赋”。
正如《文献通考》所载:“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禁其出境”所讲的是四川的茶叶只能在川峡境内“听民自买卖“,园户和商人不得擅自将茶叶输出川峡地区。
川茶若要外运,只能由官府经营或经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如淳化年间,茶园户出售粗茶,就是由官府许可的商人运输的,“客人兴贩雅州,名山,洋州,兴元府,大竹等处茶入秦风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出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
“仍先具客人姓名,茶色,数目,起离月日,关报遂处上簿,使客人到彼,画时收卖,如计程大段,过期不到,即令行遣根逐。”
“若客人私卖茶与诸色人及将合入秦风等路货卖茶虚作永兴军等路,回避关报逐处者,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
可见,茶园户不能私自运茶出川峡,只有在出茶州县取得“长引“的茶商才有资格“兴贩“茶叶,还要按规定路线,“逐处上簿”,按时把茶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否则,要受到处罚,”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至
于茶引法的话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转运判官赵开上书言“榷茶买马五害“,主要叙述了茶马法的弊病。
如易生边患,本钱不易收回,私贩公行等。
于是,在建炎二年(公元 1128年),朝廷就令赵开做“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遂大更茶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
“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
“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
“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
可见,赵开茶引法主要由商人来经营,商人只要执引就可以与园户交易,调动了商人经营茶叶的积极性,促进了茶叶的交换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外,还有“市例,头子钱”,住税,过税等,总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为一百七十万,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文,茶利则达到二百万以上,“川蜀产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岁课不过四十万。”
“建炎军兴,改法卖引,一岁所取,二百余万,比之熙宁已增五倍。”
而要说到茶马法的前身,是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东,陕西,川i陕三路设置机构,市买少数民族的马。
如《宋史食货志》云“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军三郡以市蕃荑之马。”
宋太宗雍熙,端拱时,“市马之处,川陕则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军.皆置务遣官以主之。”
开始用铜钱买马,后因“戎人得钱,销铸为器”,在军事上,对宋廷不利,且铜钱大量流向少数民族,易导致钱荒,同时铜钱外流,对国家财政也是一大负担。
于是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自今以布帛,茶及他物市马。”
真宗,仁宗时,“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幕人人中刍粟”,“以茶赏之。”
宋英宗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薛向上书:“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赏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马,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引至歧雍换盐银人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
也就是商人将茶叶等商品运到西北供朝廷买马,则可从朝廷手中获得食盐,白银。
四川茶叶开始正式用于陕西买马,不过,此时仍以绢马贸易为主..
而茶马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的话,像是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开始对熙河用兵,为解决军需问题,朝廷开始变更川峡茶叶政策,“熙宁四年,神宗与大臣论昔茶法之弊,文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茶法未有所变.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
“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
“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
“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又以银十万两,帛二万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场余钱,以着作佐郎蒲宗闵同领其事。”
对此,《宋会要辑稿》日:“(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公事,太学中舍李杞,三司勾当公事蒲宗闵,并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赐对,遣之。”
食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蜀茶旧无榷禁,熙宁间始令官买官卖,置提举司以专榷收之政。”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记载:“神宗熙宁七年,始建(遣)三司勾当公事李杞入蜀,于秦凤,熙河博马.与成都路漕司议合,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
可见,茶马始于熙宁七年实施。
李杞,蒲宗闵入川后,开始执行榷茶政策,于“诸州创设官场。”
至于茶马法的管理机构,在中央为榷货务,榷货务是主管全国盐茶贸易的机关,地方则为茶马司。自神宗年间始,四川i就成立了“成都府等路茶马监牧司”,南宋时,则设四川茶马司。
陕西方面,起初设“提举买马司”,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朝廷采纳了郭茂恂的建议,即“茶司(都大提举茶场司)既不兼买马,遂立法以害马政,恐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
从此,二司合一,称为“都大提举茶马司”,南宋时,则设秦州茶马司。
茶马司主管茶马法,具体事宜由其下属机构买茶场,卖茶场与买马场负责。
而买茶场的话,四川在产茶州县设置买茶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设“蜀道茶场四十一”。
买茶场由茶马司领导,“诸买卖茶州军,知州,通判兼提举,经略使所在,通判兼提举,茶场所在,州委都监,县委令佐兼。”
各地方长官有监督的责任,各买茶场并设有库秤,牙人等办理买茶事宜,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茶园户的茶叶。
如苏辙在《栾城集》里所记“春茶既发,茶户纳茶,又例抑半价,兼压以大秤,所损又半”,“及至卖茶,本法止许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至收五分以上。”
卖茶场和买马场的话,宋政府在熙,秦地区设置卖茶场和买马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陕西卖茶场为三百三十二。”
熙宁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后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甘肃环县),永宁寨(甘肃甘谷境)等场。”
南宋时,买马场主要设在秦州的岩昌寨和阶州的峰贴峡。
卖茶场和买马场具体负责把从四川运来的茶叶出卖,换取少数民族的马匹。
茶马贸易的流程,是四川i买茶场收购的茶叶,必须运到陕西和熙河卖茶场才能易马。
川茶的运输有两种,一是由商人贩运,二是由官府组织人员运输。
“凡有茶及搬茶郡县,知州,通判,知县皆由茶司与转运司奏明差注”,水运则置“百料船三十只,差操舟士兵六十人,军大将一人管押。”
朝廷又设运茶递铺,起初用士兵,后来雇人运茶,“水陆般茶盐所过州县,并推排脚户,置簿籍定姓名,准备随时价和雇,如有损失毁败,全数备偿。”
因“蜀道行于溪山之间,最号险恶,般茶至陕西,人力最苦”,结果“有泽州般茶人,以疲劳不堪告诉”,运茶使百姓痛苦不堪,同时“般运不逮,糜费步乘,堆积日久,风雨损烂,弃置道左,同于粪壤。”
可见,茶叶若搬运不及时,就会白白地浪费掉,当然易马就会受到影响。
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陆师闵上言:“应系般茶大路并设置车子递铺,臣昨来已行计置,自成都府至利州;自兴元府至兴州,凤翔府;自商州,上津至永兴军三处稍有次。”
朝廷也重视川茶的运输,因此于元祜元年(公元1086年)特派黄廉入川峡,黄廉“既至,得知马为利,运茶为害,及奏乞置铺兵官运茶,以宽民力。”
朝廷准旨,于是“添置递铺,十五里辄立一铺,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间。”
增加递铺后,士兵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危险依然存在,“茶递一人,般茶四驮,计四百余斤,回车却载解盐,往还山行六十里,稍遇泥潦,人力不支,逃匿求死,嗟怨满道”,“沿路号茶铺为纳命场。”
朝廷也深知茶叶的运输与战马的获得戚戚相关,因此不断完善对川茶运输工作的管理。
像是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地方官吏上书:“臣今相度欲乞应兴元府至永兴军一带,减下旧额茶铺兵士七百人,并令榷茶司措置于洋州至兴元府西县添置茶铺,各请兵级人数外,将其余数分添入长举县乾渠铺至秦州赤谷铺.并依茶司自来例施行。”
也就是四川陕沿线的地方官吏则因地制宜,根据地形的险恶,于危险处增加递铺与兵士,缩短兵士运茶的距离,减小危险系数,利于茶叶的运输,当然也利于战马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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